食品工业洁净厂房的工艺给排水系统-应怎样布局管路
8.1 一般规定
8.1.1 食品工业洁净厂房的工艺给排水系统,从设计、施工到生产运行应有可靠的验证。
8.1.2 暴露在Ⅰ~ Ⅲ级洁净区内的给水管道应为不锈钢管。
8.1.3 洁净
厂房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,洁净
厂房内管道宜暗装。
8.1.4 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,应采取防护措施。防结露层外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,并不得对洁净
厂房造成污染。
8.1.5 管道穿过洁净
厂房墙壁、楼板时应设套管,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。
8.2 给水
8.2.1 洁净
厂房内的给水均应符合饮用水标准,应有两路进口,且为连续正压系统供给。
8.2.2 洁净
厂房生产用水直接进入产品,其外观、色泽、口味和品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:
8.2.3 洁净
厂房内应设有完善的洗浴及卫生设备:
1. 洁净
厂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、消毒、干手设备,应提供适当温度的、设有可调节冷热水的龙头。
2. 贮热水的设备水温不应低于 60℃;当设置循环系统时,循环水温度应在
50℃以上。
3. 车间入口处每 10~15 人宜设一套洗手、消毒设备,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,使用酸化水。
4. 进入洁净
厂房前设置鞋消毒池的,宜采用酸化水。
5. 洁净
厂房内的给水管与卫生器具及设备的连接必须有空气隔断,严禁直接相连。
8.2.4 洁净
厂房内的给水系统应根据生产、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、水温、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独立的系统,其管路应有颜色区别。
8.2.5 纯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 循环附加水量为使用水量的 30%~100%。
2. 干管流速为 1.5~3m/s。
3. 不循环的支管长度应尽量短,其长度不大于 6 倍管径。
4. 供水干管上应设有清洗口。
5. 管道系统各组成部分必须密封,不得有渗气现象。
8.2.6 纯化水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 终端净化装置的设置应靠近使用点。
2. 储罐和输送系统,应有在位清洗和消毒措施,储罐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过滤器。
3. 给水管路应采用内壁抛光的不锈钢管或无污染的给水塑料管,需满足食品级管材标准(含工艺管路、储罐)。
4. 制水设备、输送管道和储罐的材料耐腐蚀,管道应避免死角、盲管,纯化水等生产用水应在制备、储存和分配过程中,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。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管道,储罐和容器,应定期清洗应采用无菌、无残留、无污染的消毒剂。
5.纯化水在制备、储存和分配过程中,严格控制系统温度(指导值小于 22℃),避免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。
8.2.7 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 洁净
厂房的给水管, 应采用不锈钢管或给水塑料管。
2. 洁净
厂房纯水管道的管材必须满足生产工艺要求,根据需要可选择优质不锈钢管或无毒给水塑料管等管材。
3. 管道配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应的材料。
8.2.8 对直接或间接接触产品包装的循环冷却水,必须定期进行微生物检测或控制水中残留量。
8.2.9 纯水和冷却水管道应预留清洗口,制水管路应以颜色区分。
8.2.10 洁净
厂房周围应设置洒水设施。
8.3 排水
8.3.1 洁净
厂房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工艺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、浓度和水量等特点确定。有害废水经废水处理,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出。
8.3.2 生产车间地面应有 1%~2%的排水坡度坡向地漏或排水沟。洁净
厂房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,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高度大于 50mm 的水封装置。
8.3.3 洁净
厂房内的卫生器具和装置的污水透气系统应独立装置。
8.3.4 洁净
厂房内的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I
级洁净
厂房内不应设地漏。
2.Ⅱ级洁净
厂房内不宜设地漏,如必须设置时,应采用专用地漏,且有防污染措施。
3. I、Ⅱ级洁净
厂房内不宜设排水沟。
4.I、Ⅱ级洁净
厂房内不应有排水立管穿过;其它洁净
厂房内如有排水立管穿过时,不应设检查口。
5. 连接排水管处应有可清洁的排渣口。
6. 非洁净
厂房中的排水管有较大残留杂物,可设带篦子的排水明沟,沟底为圆弧。明沟终点设沉渣坑,除渣后的废水接排水管道。
8.3.5 洁净
厂房的地漏与排水管应以弯头连接,要有高于 50MM 的水封装置,连接管处设有清洁排渣口。
8.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
8.4.1 洁净
厂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 的要求。
8.4.2 洁净
厂房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(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),应设置室内消火栓。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小于 10L/s,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少于 2 支,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
10m,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 5L/s 计算。
8.4.3 洁净
厂房内各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,其设计应满足现行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》GB50140 的要求。
8.4.4 设有贵重设备、仪器的房间内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,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 的规定外,还应符合下列要求:
1.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2.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,不宜采用能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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